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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视点!热点天下|行拘5日!64岁男子高铁霸占靠窗座位,还给出“霸座”新解

发布时间:2023-06-06 13:43:25 来源: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

据济南铁警微信公众号6月5日晚消息,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:6月5日10时许,乘坐G345次列车的旅客岳某某(男,64岁) 霸占他人座位,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,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。铁路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,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

据@沸点视频 此前消息,6月5日,网友爆料,在济南西开往福州的G345列车上,一位大爷买了靠过道座位,但是霸占靠窗座位不肯挪动。视频显示,当被要求让座时,该大爷回答:“没法让,我一直坐着。”乘务员和乘警礼貌劝说,当乘警告诉大爷其现在的行为涉嫌霸座时,大爷反问:“我怎么霸座了?我就是坐一个,不是坐两个。”后乘警反复为大爷解释高铁上的座位设置规则,软硬兼施,最终大爷带着包挪到了靠过道的位置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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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网友辣评:“普法不仅要从娃娃抓起,还要给老年人多补补课。”


(资料图)

“高铁霸座”现象频发,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

生活中,不少人都体会过座位被霸占却又无可奈何的滋味。

“高铁霸座”初次闯入公众视野并引发网上网下热烈讨论是在2018年8月。当时,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,一名男乘客不肯对号入座,抢占女乘客座位,并给了对方三个“选择”:“要么你自己站着,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,要么自己去餐车坐。”乘务长过来进行劝解后,这名男子耍无赖装病,声称自己站不起来,并要求乘务员:“弄个轮椅呗!”事件发酵之后,引发网友热议,当事男子录制道歉视频。

同年9月,在永州—深圳北G6078列车上,一位女乘客上车后未按车票上的座位入座,执意坐在靠窗位置。列车员接投诉后与该女子反复沟通,但该女子就是不肯让座,并说:“谁规定10D是坐过道座位的啊,椅子上又没写。”女子还无理地提出,要在座位上写上10D,才肯承认是自己坐错了。次日,@衡阳铁路公安处 通报,经依法调查取证,认定该女子行为构成“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”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继这两起“高铁霸座男”“霸座女”事件之后,还出现了“霸座大妈”、两名男子一起霸座、外籍女子霸座等新闻,“霸座”事件层出不穷。

那么,面对“高铁霸座”,我们该如何维权呢?

民法典生效后,“高铁霸座”不再仅是道德问题

民法典颁布后,我们可以据“法”力争地向“霸座者”说“不”!

民法典颁布前,尽管合同法规定了“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”“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”等,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“对号入座”。

2020年5月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。针对上述问题,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作了专门规定,即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、班次和座位号乘坐。

日常生活中,我们还会遇到一些人拿着二等座票去坐一等座、商务座的情况,理由是:空着也是空着,为啥不能坐?

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,甚至赋予了承运人“拒绝运输”的权利。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,旅客无票乘坐、超程乘坐、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,应当补交票款,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;旅客不支付票款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

民法典法条链接:

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、班次和座位号乘坐。旅客无票乘坐、超程乘坐、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,应当补交票款,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;旅客不支付票款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

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,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。

上述两条规定不但将“对号入座”明确写入法规,也详细列举了旅客与承运人的义务,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各自义务应承担的责任,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,也能够做到有法可依,霸座者也不会再叫嚣没有法律规定要按号就坐。

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成为“霸座”的借口,希望所有旅客在遭遇“霸座”行为时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给霸座者叫嚣的机会,还广大旅客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。

(综合自济南铁警微信公众号、@沸点视频、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、辽宁普法微信公众号、新浪微博网友评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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